河北经贸大学
运动队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10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鼓励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积极训练,创造优异成绩,经学校研究,对运动队学生的文化课成绩管理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运动队学生的认定
运动队的学生为体育教学部确定的常年或阶段性训练的校运动队的正式队员。学校运动队学生应积极参加训练,出勤率在90%以上方可按本办法计分。
二、运动队学生成绩认定办法
(一)学校针对运动队学生开设《体育拓展训练》课程(开放选修课,2学分),学生参加运动队训练,可认定《体育拓展训练》课程成绩。以两学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学生所属运动队教练根据学生的出勤、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区别主力与非主力队员)填报《体育拓展训练》课程成绩,分别给出100-90分、89-80分、79-70分或69-60分。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认定一次《体育拓展训练》课程成绩。
(二)学生参加运动队训练超过三个学期的,可认定第二课堂素质学分2学分。学生名单由所属运动队教练填报。
(三)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学校允许学生缓考。如因参赛办理缓考而影响奖学金评定,其缓考课程在当学期奖学金评定时可不计入。
三、成绩认定程序
(一)体育教学部在每个计算周期的学期第1周编制上个计算周期运动员《体育拓展训练》课程成绩表和认定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名单,并附佐证材料复印件,相关运动队教练员签字确认,经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上述学生名单向全校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按规定予以计分。凡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的,教务处不予受理。
本办法自2016级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